顧客購買須知

為就藝術創作服務等事宜,特經協議訂定本契約如后,並已審閱相關條款約定,雙方願共遵守:

第一條(畫布)

一、甲方購買創作時段套票將免費獲得相對應之畫布點數(請依下列畫布點數兌換表)。例如:1點可換取 30x40cm / 40x40cm / 40x50cm 一個,畫布點數不得折抵、兌換現金亦不得重複兌換。

二、如甲方在套票有效期限內,需要任何額外的畫布,畫布價格將根據乙方店內畫布售價收費。甲方不得外帶畫布。

       購買創作時段套票     畫布點數 點數       可換領畫布尺寸 (一塊)
  4 / 6    1點            → 1點       30x40cm / 40x40cm / 40x50cm
  8    2點            → 2點           50x60cm / 40x80cm
  12    3點            → 3點           50x70cm / 60x60cm
  16    4點            → 4點  60x80cm / 直徑70cm圓形畫布
  20    5點            → 5點             可自選以上配搭
       40         10點            → 10點             可自選以上配搭

第二條(套票有效期限)

一、已購買之創作時段套票,需要於有效期內完成,如需延長所購買的套票期限,甲方需於套票有效期內,以正式書面通知,延長使用期限,乙方將根據個別情況酌情處理,延長甲方使用期限,以一個月為上限,每人每套票限延長一次。

二、創作時段套票使用開始日期將由購買日起計30天後開始計算。

第三條(畫布寄存費用)

套票效期 畫作尺寸 60x80cm以下 特殊訂製尺寸
套票有效期內 可免費寄存2張 每張每天 NT$10 (Silver會員免費寄存2張,Gold會員免費寄存3張)
套票過期後01-90天 每張每天NT$10
套票過期後91-180天 木框將卸下,畫布存放每張每天NT$10
套票過期後第181天起 視同放棄畫作,並由Studio 83代為處理。

第四條(創作時段安排)

一、甲方購買之套票應以一人使用為限。

二、創作時段採預約制預約,為提前準備甲方的用具與材料,甲方請於出席前24小時前預先預約。如甲方未能出席已預約時段,請於時段開始前24小時透過電話/Facebook/Line應用程式通知乙方,否則將視為放棄甲方的權益,該堂數將被計算在內。

三、藝術顧問駐場時段以最新公佈時間表為主,乙方保有創作時段、服務內容及藝術顧問變更之權利。

四、創作時段之場地安排以乙方公告為主,乙方保有創作時段場地安排與變更之權利。

五、甲方的作品在套票有效期內,可儲放在乙方內,於套票有效期後,將酌收畫作寄存費用。

六、如甲方在規定創作時段以外,可預約補畫服務繼續完成畫作,乙方將根據額外補畫服務優惠價格收費,即每小時 NT$ 500計算總額。

七、甲方同意,簽約前已確認自身健康狀況適合參加創作時段,上課後若方發現自己有特殊過敏或身體不適,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費。

八、乙方將為客戶畫作拍照存檔及作為推廣用途(例如:放置在乙方官方facebook、instagram上),甲方亦同意之,但如甲方後來有不同意者,皆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五條(退費申請)

一、甲方退費申請於該套票期限內申請才會被接納,已逾該套票期限之申請,乙方不予退還,甲方亦不得轉讓。

二、甲方自繳費後,7天審閲期內,未曾使用套票且申請退費者,將收取已繳費用10%作為行政費用,及退還90%之費用。

三、甲方自繳費後,已逾7天審閱期,未逾30天及未曾使用套票,且申請退費者,將只退還60%之費用。

四、甲方自繳費後,已逾30天及未曾使用套票,且申請退費者,退還50%之費用。

五、甲方已使用創作時段套票,已出席次數未逾套票次數全期四分之一(含)情況且申請退費者,將扣除已出席次數,退還剩餘次數之50%費用。

六、甲方已使用創作時段套票,已出席次數已逾套票次數全期四分之一後方申請退費者,概不予退還費用。但甲方可轉讓未使用之創作時段服務予其他人(已經使用之畫布點數將不適用)。

七、甲方申請退費時,必須攜帶原發票正本、原刷卡單及原信用卡。如有任何因畫布寄存所產生之費用,請於退費申請當日繳清。另外,任何已換取之禮物,並請於退費當日一併退還乙方。

第六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一、乙方因業務而獲取甲方下列個人資料將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乙方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使用甲方的個人資料。乙方將依相關法令或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將在乙方及乙方之集團公司業務相關地區,由乙方或乙方之合作夥伴,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使用及處理甲方的個人資料。甲方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適用於客戶管理與服務、客戶資料統計與分析、提供甲方相關行銷服務及資訊,以及其他隱私權保護政策規範之使用方式。

二、甲方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甲方的個人資料向乙方:(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5)請求刪除。乙方針對甲方的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自甲方簽署同意書起至甲方請求刪除個資為止。甲方可以隨時聯絡乙方,電話 02-28722883;電郵 info@studio83.com.tw查詢以上政策。

第七條(適用範圍)

此契約書之合約條款適用於日後甲方於乙方購買之所有創作時段套票(包含後續繼續購買之部分),若日後以上條款有任何變更,則將另以新簽署之契約書替代。

第八條(契約效力之終止)

本契約生效後,除經雙方達成共識並簽訂合約終止書外,雙方皆不得片面主張終止本契約。

第九條(契約生效及份數)

上開各條款業經乙方提供甲方合理之七日審閱期間,並經雙方同意訂立,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特立此契約書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名或用印後即生效力,並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條(通訊約定)

雙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均應以書面按本約所載地址掛號郵寄為之,任一方如有地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如因拒收或無法送達以致通知文件退回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一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及誠信原則處理之,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